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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指南
发布时间: 2008-5-29 15:14:48 访问次数:


  凡调阅档案者请先填写“调阅档案登记表”,详细写明查阅的目的和内容,查阅后注明结果和效果。请您支持我们的工作,谢谢。

  开放档案

  一、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,介绍信等合法证明,可直接到本馆利用。台、港、澳同胞和华侨,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,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直接到本馆利用;利用其他开放档案,须经大陆邀请单位、合作单位,或者接待单位介绍,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本馆提出申请,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。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《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》办理。

  二、本馆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下列服务:

  1.阅览 2.复制 3.咨询 4.函调 5.出具档案证明

  三、利用者不宜直接查阅有关个人政治、历史等方面的档案,本馆可采取代查咨询服务办法解决。凡为落实政策等查阅个人学历、伍龄、工龄或其他证明材料者,本馆负责出具证明。

  未开放档案

  一、调阅未开放档案,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,注明利用者身份。

  二、查阅区委、人大、政协常委会议和区府办公会议记录,必须经过区委、区府、人大、政协办公室主任审批,讨论干部问题的记录需经区委分管副书记审批。

  三、各单位查阅自己形成的党委(党组)会议记录需由本单位开具介绍信并经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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